我國原勞動部1996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工傷的範圍。職工因下列情況之壹而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是: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雖非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和技術改進。
3.在生產和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引起職業病。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造成事故,或因工作壓力突發疾病,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導致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5.履行職責造成的人身傷害。
6、從事搶險、救災、救護等活動,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
7、因公、因戰傷殘軍人康復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受傷或失蹤,或經第壹次搶救治療後突發疾病死亡或喪失全部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在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屬於工傷。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住所、經常居住地、宿舍的途中;
二、在合理的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點和配偶、父母、子女住所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的活動,並在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上上下班;
4.在合理時間內通過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上下班途中的傷害,是指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本應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擴展數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本人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的;
三、職工在部隊服役時,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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