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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醫藥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保障和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中醫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將中醫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中醫藥區域發展布局,健全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中醫藥服務體系,完善管理體制和政策機制,傳承發展川派中醫藥,推進中醫藥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中醫藥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宣傳工作機制,加大中醫藥文化宣傳力度,加強和規範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傳播普及。

每年10月22日世界傳統醫藥日為四川省中醫藥宣傳日。

中醫藥常識應當納入中小學健康教育課程和社會衛生健康知識宣傳範圍。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醫療機構,建立健全中醫醫療服務體系:

(壹)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應當設置相應規模的中醫醫療機構;

(二)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置中醫科或者中西醫結合科並配備中藥房,中醫及中西醫結合床位應當占醫院床位總數的壹定比例;

(三)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置中醫科並配備中藥房;

(四)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規範使用醫院名稱和臨床科室名稱。第八條 合並、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性質的,應當征求上壹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意見,並向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報告。第九條 中醫醫療機構的中醫藥人員占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並運用和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鼓勵高等、中等中醫藥院(校)畢業生和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藥)師資格的醫(藥)學人員到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從事中醫藥工作。

建立對鄉村基層中醫藥人員的補償機制。第十壹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二條 具有高等、中等院(校)中醫專業學歷並經考試取得中醫類別醫師資格的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以運用現代醫學診療技術開展醫療活動。在醫療活動中采用現代醫學診療技術的,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

鼓勵取得非中醫類別醫師資格的醫師學習研究和運用中醫理論與診療技術,促進中醫藥的傳承創新發展。

非中醫類別醫師的中醫藥處方權限和護理人員運用中醫藥適宜技術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統籌納入本地區重大疾病和傳染病防治體系,依托中醫醫療機構和中醫藥防治機構建立臨床治療與預防保健融合機制。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發揮中醫藥在疾病預防與控制、應對突發公***衛生事件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和中醫藥人員納入突發公***衛生事件應急和院前急救體系。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積極應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第十五條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牽頭組建或者參與各類醫療聯合體建設,支持探索建立中醫醫療聯合體網絡。

中醫醫療聯合體內醫療機構可以通過臨床帶教、業務指導、教學查房、科研和項目協作等多種方式,提升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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