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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醫生在內地執業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北京65438+10月4日訊據中國衛生部網站消息,為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第四項補充協議,根據我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符合條件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以下簡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辦個體診所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臨床類、中醫類、口腔類執業醫師)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在內地開設個體診所:

(壹)具有在香港、澳門合法行醫的權利,並取得在香港、澳門行醫執照滿五年,或者在兩地行醫累計滿五年;

(二)在內地從事同壹專業臨床工作連續5年以上。

二、1香港或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只能設立1個體診所,由本人獨資並擔任個體診所負責人。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個體診所的,應當在該個體診所註冊執業,因故不能繼續執業的,應當依法辦理該個體診所的註銷手續。

四、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開辦個體診所,申請的診療科目應當與其在內地和港澳地區的執業相壹致。

五、個體診所原則上不得聘用其他執業醫師。因醫療服務需要,可聘請1-2名與港澳地區服務提供者設立個體診所具有相同執業範圍的執業醫師(內地居民)參加工作。根據醫療服務的需要,個別診所可在內地聘用適當數目的註冊護士。

六、港澳服務提供者開設個體診所的名稱,原則上應核準為“地名+港澳服務提供者名稱+學科+診所”。

七、申請在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中設立個體診所的,憑相關證明和材料到診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經初審後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並報衛生部備案;申請設立個體中醫診所,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批,發給《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並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衛生部備案。個體診所的執業註冊、日常監督管理,按照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八、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除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和材料:

(壹)內地《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香港醫務委員會、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或澳門衛生局認可的港澳地區執業證書或執照/註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內地或港澳地區保險機構出具的承保範圍包含內地醫療責任保險憑證(原件);

(4)香港醫務委員會、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或澳門衛生局出具的在港澳地區的專業操守/良好聲譽證明(原件);或內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執業經歷證明(原件)和《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九、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個體診所應當遵守內地醫療機構、醫療技術管理、執業醫師、執業護士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符合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原則。在醫療活動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和糾紛,按照內地有關規定處理。

十、本通知自1起執行,2008年1。

《安排》中有壹項規定,香港大學和中文大學的醫科畢業生可以申請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在最近訪問香港期間,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宣布將放寬資格,以便在內地或國外畢業的醫生只要在香港持有行醫執照,就可以在內地參加考試和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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