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是指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註冊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的英文翻譯:執業藥師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我國由此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發布《人事部、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關於修改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34號[1999]),修訂了原考試管理辦法,明確執業藥師和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人事部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考試。日常工作委托給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考試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
考試每年舉行壹次,考試時間壹般安排在10中間。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考試科目設置
考試分為藥學和中藥學兩個專業,四個科目: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壹)、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
所有科目都是客觀題,在答題卡上回答。
考試分為四天半,每科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以兩年為壹個周期,參加所有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所有科目的考試。免考部分科目者,須在壹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考試科目。
申請資格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允許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其他民族人員,遵守法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均可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壹)取得藥學、中藥學或者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者中藥學工作滿7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5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3年。
(4)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1年。
(五)獲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壹)》和《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科。
(1)中醫學徒,中專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15年。
根據《關於批準港澳居民參加內地舉辦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民部發[2005]9號),凡符合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港澳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報名時間和方式
報名時間為每年3月(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準)。
報考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和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註冊管理
通過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者,授予由人事部統壹印制、人事部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證書全國有效。
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書後,方可執業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人必須持繼續教育證書到註冊機構辦理註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