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資源稅稅率表》所列的21種資源品目和未列的其他金屬礦征收從價稅,計稅依據由銷售原礦調整為銷售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氯化鈉初級產品或金錠。
列出的21資源項目有: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石墨、矽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黃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井鹽、湖鹽、地下鹵水提取的鹽、煤層氣、海鹽。
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難以控制的粘土、砂石,按照便於征管的原則,仍實行定額征收。
擴展數據: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依據。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用於銷售的,以銷售額為應納稅額;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應納稅額。此外,在某些情況下,還作出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者轉讓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產量折算的數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例為應納稅數量。
2.原油中的重油、高凝油、稀油不清或者難以區分的,按照原油的數量征稅。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使用前不能正確計算原煤中轉量的,按照加工產品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的銷售量和自耗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計稅數量。以原煤洗選為例,洗煤作為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計算如下: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選後的品位產品數÷入選原煤數)×100%。
洗煤應納稅數量=洗煤銷售量與自身消耗量之和÷綜合回收原煤洗後等級產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和洗末煤。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原礦,由於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轉讓使用的原礦數量,精礦可按選礦比例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計稅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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