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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師資格證書

藥師資格證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

壹、證書的解釋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是執業藥師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後取得的證書,是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等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執業的資格證書。

二、發行單位

通過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證書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印制,由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使用,全國有效。

第三,證書的效力

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認定為具有主管藥師或主管藥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更高壹級職稱的條件。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擇優錄取。

第四,相關時間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10月。考試以四年為壹個周期,參加所有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所有科目的考試。部分科目免試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考試科目。

執業藥師註冊五年。需要延期登記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當地登記機關提出延期登記申請。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的類別和條件

1,類別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分為藥學和中藥學兩個專業類別。

(1)藥學考試科目為:藥學專業知識(1)、藥學專業知識(2)、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二)中藥學考試科目為:中藥學專業知識(壹)、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2.應用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5年;

(2)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3年;

(3)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或碩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年;

(4)獲得藥學、中藥學博士學位;

(5)取得藥學或中藥學相應學歷或學位者,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相應增加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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