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家政策:必須滿足四個條件。2001 12 1起,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正式生效。根據規定,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投資開辦藥店。投資者可以本著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原則,向當地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經營藥品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是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是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是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第四,有規章制度保證經手藥品的質量。據了解,這些規定是針對本市的。壹是店面面積需要達到100平方米以上,二是必須通過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