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
壹、易制毒化學品需單獨存放,庫房內不允許放置其他藥品或生產材料。
二、易制毒化學品運抵單位後,必須由監督員在場監視,核實供方發貨數量、按實收數量記錄、如有差距查明原因予以記錄。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後,由送貨人、倉管員、監督員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倉管員同時做好合格證、說明書等材料的備案工作。不得玩忽職守,嚴防泄漏。
三、易制毒化學品倉庫實行雙人雙鎖制度,由安全管理員與保管員各持壹把,***同收發。
四、銷售必須開具易制毒化學品提貨單,由負責人簽字後提貨,出庫時監督員須到現場監督,倉管員、監督員核對數量後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發現存在數量不對應,應立即報告,進行復核。如發現被盜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登記臺帳,出入庫臺帳登記清楚、全面、準確。單獨裝訂成冊備查。購買采購的易制毒化學品經銷單位必須提供公安機關備案證明、運輸備案證明、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材料。
六、倉庫內消防設施要安全有效,庫房管理員要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七、進入易制毒化學品倉庫人員,必須配備相應勞動保護用品,無關人員不得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