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期滿後,談判藥品仍具有排他性,周邊國家和地區價格等市場環境未發生明顯變化,限定支付範圍未調整,或者限定支付範圍已調整但對醫保基金影響較小的, 協議期內醫保基金實際支出(以醫保部門統計為準)與談判前企業提交的預算影響分析進行對比,根據差異程度進行降價,續簽協議。 具體降價規則另行制定。所有談判藥品原則上只續簽1次,續簽期限為2年。續展期間,允許醫療機構對談判藥品進行談判。續保期滿後納入藥品目錄的藥品,醫保部門將根據支付標準的有關規定調整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