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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對於延伸材料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結算完工的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確定成本,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處理後,將按實際成本調整原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15號)規定,電信企業因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估價有錯誤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少收的折舊,不允許在補充年度扣除,原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作相應調整。

相應多繳的稅款可以沖抵以後年度應繳納的所得稅。換句話說,稅法要求固定資產價值確定後,按照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並按規定補足(多收)以前年度少收(多收)的折舊,相應調整原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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