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指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商、零售藥房、醫院藥房能保證基本藥物的品種、數量供應、保證提供準確、可靠的藥品信息,還包括“無歧視”,即對病人的民族、性別、年齡、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壹視同仁,不歧視。壹些國家政府對基本藥物價格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控制辦法,推行醫療保障制度,確保基本藥物的公平獲得和費用的可承受。
2.保證向公眾提供安全、有效、質量合格的藥品。當前各國政府多采用法律的、行政的方法加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強藥品監督管理,建立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制訂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確保所有藥品的質量可靠、安全有效。
3.合理用藥。確保藥品得到合理使用,提高臨床合理用藥水平,體現以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醫療效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三條 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