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予以沒收;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未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可以依法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