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十四條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標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與其他藥品和醫療器械相比的療效和安全性;
(四)利用醫學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如果我的回答對妳有用,請接受。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