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的、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由其所屬醫療機構取消其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開具第壹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不符合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第壹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資格。執業醫師不按照第二類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或者不使用第二類精神藥品專用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其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方調配員、核對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核對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單位吊銷其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