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禁止MLM條例》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舉報傳銷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傳銷行為,或者發現傳銷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傳銷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