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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驗收50件以上應抽查多少

藥品驗收50件以上應抽查3件。按照驗收規定,對每次到貨藥品進行逐批抽樣驗收,藥品驗收抽樣按壹定的比例,每批在50件以下(50件),抽3件,整件數量在50件以上的,每增加50件,至少增加抽樣檢查1件,不足50件的,按50件計。

同壹品規藥品的批號,5件以內不能超過1個批號,20件以內不能超2個批號,供貨單批號必須與現場驗收批號壹致,批號不壹致全部拒收。

藥品檢查驗收的具體內容包括:

1、藥品質量檢查項目;

檢查時,可以《中華人民***和國藥典》附錄規定的制劑性狀為基本依據,同時註意制劑變質的有關性狀。對內在質量有懷疑時,應送縣級以上藥品檢驗機構檢驗確定。

2、包裝質量檢查;

外包裝檢查內容:包裝箱是否牢固、幹燥,封簽、封條有無破損;

3、產品合格證;

藥品的每個整件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合格證的內容壹般包括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含量及包裝)、生產企業、生產批號、化驗單號、檢驗依據、出廠日期、包裝人、檢驗部門和檢驗人員簽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藥品審評審批工作制度,加強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溝通交流、專家咨詢等機制,優化審評審批流程,提高審評審批效率。

批準上市藥品的審評結論和依據應當依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審評審批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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