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禁止批發、零售、儲存、運輸下列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和其他有害物質勾兌酒精飲料的;
(2)偽造、變造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
(3)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
(4)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的酒類和非法進口的酒類;
(5)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
第三十壹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者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違法商品,並視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