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五款對新設立的從事獨立核算的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工業、外貿工業、旅遊、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餐飲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者經營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壹年。
第七條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城鎮失業人員比例達到規定比例的,三年內可按比例減征或免征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