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有專用權,通用名沒有。
在藥品的包裝上,都印有藥名。藥名分通用名和商品名。通用名是國家規定的統壹名稱,同種藥品的通用名壹定是相同的。商品名則是由不同生產藥廠對自己制劑產品所起的名字,並經過註冊,具有專用權。所以同壹種藥物由不同藥廠生產的制劑產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商品名。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規定,除了新化學藥品、新生物制品和具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其他藥品(包括原料藥、中藥和仿制藥)都不得使用商品名,比如中成藥“六味地黃丸”,不管多少個廠家在生產,每個廠家都只能叫這個名稱而不準再取其他名稱。
壹個企業的某種藥品允許使用商品名,不管其此種藥品具有多少種劑型、多少種規格,都只能使用同壹個商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