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部公告第176號《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禁用藥物目錄》(2002),全部禁用;
2.公告編號農業部《食用動物禁用獸藥及其化合物名錄》(2002)193,克倫特羅、沙丁胺醇再次被禁用;
3.農業部公告235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2002年),克倫特羅和沙丁胺醇在所有食用動物的所有可食用組織中均不得檢出;
這三樣東西的用途被發現了,後果很嚴重。根據去年實施的兩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使用這些東西將按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