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機構應建立無菌器械使用後銷毀制度。使用過的無菌器械必須按規定銷毀,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經消毒無害化處理,並做好記錄。不得重復使用無菌器械。若發現不合格無菌器械,應立即停止使用、封存,並及時報告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擅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