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基礎
3.《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和銷售假藥。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5.(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
6.(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7.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8.(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
9.(二)未經本法批準生產、進口或者未經本法檢驗銷售的;
10,(3)變質;
11,(4)被汙染;
12,(五)使用依照本法應當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的;
13和(6)中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更多關於正在加工的藥丸是否屬於假藥罪的信息,請訪問:/ask/260 b 281616093254 . html?Zd查看更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