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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蛋白償付比率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血液制品和蛋白制品是不能報銷的,但是急救用的可以報銷。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發1999號),為保證參保人員因特殊臨床指征進行急救和搶救的需要,對血液制品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規定:藥品目錄中的血液制品是指以下血液和血液成分:65438。2、血漿;3.手紅利細胞懸液;4.手動濃縮血小板;5、機器采集血小板;6.洗去紅細胞;7.冷沈澱;8.白細胞去除;9.濃縮白細胞;10,人血白蛋白。使用限制:工傷保險或有低蛋白血癥以下適應癥之壹者可使用,血漿蛋白低於30g/L,5天內提供血漿蛋白檢驗報告;維持治療中血漿白蛋白不應超過40g/l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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