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照以下原則予以支付。使用甲類藥品發生的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使用“乙類目錄”藥品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員按壹定比例支付,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個人自付的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規定,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使用中藥飲片發生的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外,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