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商,已明確過敏癥狀,及慎用提示的,相關機關認可並允許生產銷售的,則藥店做為經
銷商不任何法律責任。
2.但如果涉及藥品的過期、失效、變質、假藥、無藥品許可證等問題時,就司於
非法銷售,應負全部責任。包含受害者的治療費用等。
3.從本案例來看,存在以下事實:
1)藥店並沒有對患者開藥的資質。如果是藥店建議,並要求患者用藥的,藥店有非法行醫責任。
2)如果是個人直接去買,則藥店道義上,需要對購買者進行提示,但無此義務,因為說明書上已有合法提示。
3)如果藥品雖有不良反應提示,但是不良反應過大,甚至影響到了患者正常生活,或後遺證,則藥店有義務協助患者進行維權。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