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
(二)未經本法批準生產、進口或者未經本法檢驗銷售的;(3)變質;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的;
(六)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2009年5月3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簽署了《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解釋》明確了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疑難問題。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罪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