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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的有效期。

藥品的有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能保持質量的期限。通常藥品標簽上註明有效期的年月,就是指可以使用到所標明的月份的最後壹天,次日就不要用了。

如有效期至2010年05月,就是指有效期到2010年05月31日為止,6月1日以後就不可以用了。也有的藥品標簽中的有效期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註,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用兩位數字表示,如有效期至2010年10月21日,則表示2010年10月22日以後該藥品就不能再用了。

擴展資料:

藥品的“有效期”不等於“保險期”,藥品的有效期是有條件限制的,就是藥品的標簽及說明書中所指明的貯存條件。壹旦貯存條件發生了改變,藥品的有效期也會發生變化。

例如,規定在冰箱中保存的藥品若在常溫下保存了,即使在有效期內,也可能引起藥品變質失效。所以,壹旦拆開了藥品的盒子或打開了瓶蓋,就應及時使用,不應長期保存。

在購買藥品時最簡單而又準確的辨別假藥的方法就是看包裝上的批準文號。真藥的包裝上壹定能夠看到國家藥監局的批準文號,即“國藥準字H(Z.S.J.B.F)+8位數字”,如果沒有“國藥準字”的批準文號就是假藥。此外,藥品包裝盒上印刷的生產日期、批號和有效期,少壹樣就是假藥。

人民網-有效期內的藥品都能用?有效期不等於保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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