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條文為《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壹條
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另外根據行政許可法中的禁止隨意轉讓原則。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同時經過行政機關的嚴格審查,方可取得壹定的行政許可。而如果允許申請人在取得行政許可以後隨意地進行轉讓,不利於行政許可制度的實施,失去行政許可的意義。因此,只能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和條件下,行政許可才可以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