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個罪名要看行為性質,具體數額是影響定罪量刑的標準。
本罪中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
凡制造、加工、配制、收集、收繳某種商品為合格藥品或特定藥品的行為,均為生產假藥行為。以某種原料制造加工不合格藥品,以非藥品冒充藥品,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以禁用、變質、汙染的藥品冒充藥品,都是生產假藥的行為。所有向不特定或者大多數人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都是銷售假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