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考查的是藥方。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和毒性藥品的處方應當註明患者識別號、經辦人姓名和識別號;然而,對第二類精神藥物的處方沒有這種要求。目前,大多數醫療單位已經使用計算機開處方。《處方管理辦法(2007年版)》規定,醫師使用計算機開具和傳輸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內容與手寫處方壹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字或加蓋專用印章後有效。藥師發放藥品時,應當對打印的紙質處方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發放藥品,並將打印的紙質處方和電腦傳輸的處方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