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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簽上應標註的內容

農藥註冊時,對農藥標簽有嚴格的要求。規定標簽和說明書應當標明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及含量、劑型、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號、產品標準號、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重量、產品性能、用途、使用技術和方法、毒性及鑒別、註意事項和中毒應急措施。重新包裝的農藥還應當標明重新包裝單位。

農藥標簽常用的材料是銅版紙或PVC。

農藥標簽存在的主要問題

1.標簽上的農藥名稱與核準註冊的名稱不符。壹些農藥生產企業為了增加產品的吸引力,擴大銷售,往往不顧農業部藥品檢驗所核準登記的農藥名稱的法律效力,創造其他新穎的名稱。

2 .超越審批登記範圍,擅自增加作物用途和防治對象。農藥性質的好壞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必須通過嚴格的試驗確定適宜的作物和防治對象,這是農藥推廣使用前必須經過登記和批準的重要原因。盲目擴大適用作物和防治對象,容易造成防治效果差、藥害等問題,對農業生茶造成損失。

3.農藥“三證”不全或造假,存在假冒偽劣。

4.標簽內容印刷不全,如毒性標誌不清、無生產日期、無批號和地址等。

5.註冊前打印銷售標簽。

農藥標簽存在的問題,很大程度上與農藥登記後的監督管理質量有關。針對這些問題,應完善農藥標簽審查法律法規,加強流通領域農藥標簽的監管執法。國家和省級農藥標識和工商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農藥標簽的統壹印制和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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