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系統
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負責執業藥師註冊的政策制定和實施,指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
註冊申請
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通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向當地註冊管理機構申請註冊。註冊後即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註冊的,不得作為執業藥師執業。
註冊證書
經批準註冊的,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機構頒發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統壹樣式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註冊有效期
執業藥師註冊五年。需要延期登記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當地登記機關提出延期登記申請。
註冊要求
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遵紀守法,恪守執業藥師職業道德,無不良信息記錄;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上工作;經單位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