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類店藥品營業場所面積(指使用面積,下同)應符合以下要求: 1.縣級(含)以上城區不少於40平方米; 2.縣以下農村地區不少於20平方米; 3.在車站、碼頭、機場、賓館及其他商場、超市等特定區域的,營業區域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二)二類店藥品營業場所面積應符合以下要求: 1.縣級(含)以上城區,單體藥店不少於80平方米,零售連鎖門店不少於60平方米; 2.縣以下農村地區不少於40平方米。 (三)三類店藥品營業場所面積應符合以下要求: 1.縣級(含)以上城區,單體藥店不少於100平方米,零售連鎖門店不少於80平方米; 2.縣以下農村地區不少於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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