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銷售小票可以作為發票明細。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當與實際銷售的實際發票相符,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寫與實際交易內容不相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開票信息,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與實際交易不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當采購商品數量較多時,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貨方可以將匯總後的增值稅發票和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納稅憑證。因此,藥店銷售小票可以作為發票明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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