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依法嚴懲價格欺詐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囤積、哄擡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劑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關系國計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