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四十三條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方和供應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合同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將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提交。
第四十四條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