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獲知或者發現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後,應當立即通過電話或者傳真等方式報所在地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同時填寫《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對每壹病例還應當及時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網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