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的標簽分為內包裝標簽與外包裝標簽內容如下:
1、內包裝標簽與外包裝標簽內容不得超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說明書所限定的內容;文字表達應與說明書保持壹致;
2、內包裝標簽可根據其尺寸的大小,盡可能包含藥品名稱、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等標示內容,但必須標註藥品名稱、規格及生產批號;
3、中包裝標簽應註明藥品名稱、主要成分、性狀、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癥、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等內容;
4、大包裝標簽應註明藥品名稱、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以及使用說明書規定以外的必要內容,包括包裝數量、運輸註意事項或其它標記等;
5、標簽上有效期具體表述形式應為:有效期至某年某月;
6、由於尺寸原因,中包裝標簽不能全部註明不良反應、禁忌癥、註意事項的,均應註明“詳見說明書”字樣。
法律依據:《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第三條
藥品包裝內不得夾帶任何未經批準的介紹或宣傳產品、企業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資料。
第四條
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的藥品,其包裝、標簽及說明書所用文字必須以中文為主並使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布的規範化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