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在臨近有效期的三個月內是被禁止銷售的。這是為了確保患者使用安全有效的藥品。在這段時間內,藥店應當及時清理和處理即將到期或已經過期的藥品,並確保消費者購買到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此規定旨在保護公眾健康與權益,並促進合理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