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
②生物制品。
(三)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
④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物。
(2)從事藥品零售:
①應首先批準“業務類別”。
(2)確定申請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並在經營範圍中明確,再核實具體經營範圍。
(三)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的審批,按照國家特殊藥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維護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