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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在食品上實施什麽?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並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實施抽樣檢驗時,應當購買抽樣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等費用。

1.食品安全監管的概念是國家職能部門對食品生產流通企業的食品安全行使監督管理職能。具體是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實施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查處生產制造不合格食品等質量違法行為。

2.食品質量免檢制度:產品質量長期穩定,市場占有率高,企業標準達到或嚴於國家有關標準,經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連續三次抽查合格的產品,可認定為免檢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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