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可以有學名、通用名、化學名、英文名和拉丁名,但通用名應當寫在處方和單據上。
藥品通用名是指世界各國通用的名稱。我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凡列入國家標準的名稱均為藥品通用名稱,也稱“法定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