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物浪費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包括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食品。本法所稱食物垃圾,是指未按照功能用途合理使用可以安全食用或者飲用的食物,包括廢棄、因不合理使用導致食物數量或者質量減少等。
第十二條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所經營食品的日常檢查,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進行分類,制作專用標簽或者陳列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