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九條***、國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和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壹)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範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