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對易制毒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易制毒化學品中危險品的危害有哪些
易制毒化學品中危險品的危害如下:
1、對空氣環境造成汙染;
2、使當地的土壤資源惡化;
3、損害當地森林植被;
4、損害當地的野生動物;
5、汙染當地水資源和水生生物;
6、使當地農作物減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