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見法律:
《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就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訂立合同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七十二條 侵害發明人、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