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患者使用的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每張處方為壹個常用劑量;控釋、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於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劑量。門診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的麻醉藥品處方,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劑量;對於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劑量。門診患者開具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壹般不得超過7日劑量。避免錯誤本題考查《處方管理辦法》對處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