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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物不良反應

答: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壹條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經常檢查本單位生產、經營和使用的藥品的質量、療效和反應。對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必須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已經確認有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采取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並應當在五日內組織鑒定,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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