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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拿回扣需要滿足幾個條件。

法律分析:索要或收受的賄賂必須數額較大,否則不構成本罪。所謂數額較大,是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貪汙、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索取或者收受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另外,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當以行賄罪論處。要註意以下幾個要件,如果缺少其中壹個,就不能認定為本罪的受賄罪;1,必須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如果單位違規收受回扣、手續費,不能以本罪論處。2.壹定是在經濟活動中。如果不是在經濟活動中,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推銷產品、聯系業務、下班後為他人購買物資、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並收取報酬的,不構成本罪;3、必須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專門機構如提供信息、介紹業務、咨詢服務等的人員。,視收取的費用而定,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罰。4.收取各種名義的回扣和手續費。這裏的各種名目是指任何形式的不能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規定(試行)》第壹條: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因行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二)故意刁難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三)強行索取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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