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條件: (壹)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GSP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正常經營1年以上;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藥品經營場所80平方米以上(不含辦公、倉庫等附屬用房);具有24小時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能力; (五)經營藥品品種(不包括中藥飲片)不少於1000種(商品名),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不低於藥品經營品種的80%;藥品要按規定分類擺放,並有明顯提示;處方藥、非處方藥、非藥品必須分櫃、分區擺放;不得在店堂內經營藥品之外的食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保範圍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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